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国家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度设置】国家实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影响或反映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全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为部级风险监测和省级风险监测,两级监测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第三条【组织分工】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发布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承担全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支撑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订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部级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部实施,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和结果,编制年度全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状况报告;
(二)开展风险评估、研判、交流和风险预警工作,组织风险监测相关技术研究、人员培训、机构考核和宣传工作,对地方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建立和维护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结合本辖区畜禽屠宰行业现状、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等制定省级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屠宰质量安全风险问题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制度,组织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和信息报告;
(三)对辖区内监测样品采集、数据收集和信息报告等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开展企业自检。
第四条【监测网络】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构建自上而下的监测网络。
第五条【经费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制定预算计划。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六条【制定原则】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遵循科学、客观、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计划内容】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任务分工、监测内容、质量控制和工作要求等。
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监测品种、监测项目、监测数量、监测区域、监测方式、监测频次、抽检比例、检测方法、数据上报和组织保障等。
第八条【监测范围】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品质、微生物、有害物质残留和人畜共患病等风险因素。
监测计划应将以下内容作为监测重点:
(一)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其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因素;
(二)已在国内导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受到社会关注的因素;
(三)已在国外发生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事故、导致人体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风险因素;
(四)需开展风险监测的其它因素。
第九条【应急监测】出现下列情况,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
(一)风险监测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现较大风险隐患的;
(二)发生突发性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故需扩大监测范围的;
(三)获知有关方面最新识别的风险点;
(四)紧急风险信息通报或接到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
第十条【企业自检】畜禽屠宰企业应依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级风险监测方案中确定的风险因子,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开展自检。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样品采集】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样品的采集工作应由经系统培训的抽样人员,按照国家标准的抽样方法进行,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承检机构】承检机构,即承担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具体检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具备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承担相应检测任务的能力。省级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承检机构应当根据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三条【质量控制】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负责对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开展检测能力比对。考核结果上报农业农村部并抄送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核查处置】在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应通知并协助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风险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调查核实,确存在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风险监测结果信息报送工作,同时负责将风险问题的核查处置结果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将全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及核查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农业农村部。
第十六条【其它情况】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开展省级风险监测发现的风险问题或风险监测计划范围外的风险问题,参照本办法开展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具体调查处置程序由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数据收集】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部级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报送风险监测结果,由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汇总分析后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收集全国相关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数据,结合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编制年度全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状况报告,报农业农村部。
第十八条【数据库使用】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应包含畜禽质量安全预警关键因子、健全的数据分析功能和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利用数据库中数据和功能实现对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点识别、风险评估和研判。
第十九条【工作例会】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牵头成立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风险分析会,对屠宰环节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监测结果进行风险研判、评估和交流,提出监管建议。
第二十条【结果通报】对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问题,农业农村部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加强对畜禽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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