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切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要求,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户)临时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种猪场和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为减轻生猪生产企业生产负担,保障猪肉产品市场稳定供给,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户)流动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 3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为生猪养殖大户提供无需抵押的贷款担保。
二、贴息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内,与合法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并获得贷款,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或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
三、贴息条件和标准
(一)贴息范围。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户)用于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户)用于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和符合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
(二)贴息标准。养殖企业银行贷款的贴息比例不超过2%。已经享受地方财政贴息政策的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户),累计贴息比例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三)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四、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户),向旗县区农牧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申报书》,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须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规模猪场(户)需提供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证明(旗县农牧部门认定)。
(二)贷款银行批复文件、企业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还款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
(四)企业承诺书。
(五)养殖主体上年度或本年存出栏证明材料(由旗县农牧部门出具证明、检疫证明等均可)。
(六)是否已享受地方财政贴息政策的说明。
申报材料一式2份,旗县区农牧、财政主管部门各留存1份。
五、审查审核
(一)旗县区核查。由旗县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申报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无异议的,将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相关媒体或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旗县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填写《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汇总表》,并按要求正式发文联合报送盟市农牧和财政部门。
(二)盟市复核。盟市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旗县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按要求联合上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农牧部门着重对养殖规模、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审核,财政部门着重对企业贷款及使用情况和申请贴息金额以及是否已享受贴息政策和本次贴息金额进行审核。
(三)自治区审查。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驻内蒙古监管局复核。
六、资金拨付结算
根据财政部驻内蒙古监管局复核意见,自治区农牧厅将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官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将资金下达相关盟市。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备案申请、兑现贴息、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流程,按照规定及时为企业拨付贴息资金,严禁滞留挪用,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养殖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帐务处理。
(三)各盟市、旗县区农牧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四)各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要引导和督促生猪养殖企业严格履行与农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牧户出栏生猪,切实保护农牧户利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韩昊奇,6652241,18647140819@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农财处,马宁,4193189,hbyy0600@163.com;
附件:1.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申报书
2.企业承诺书 |